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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中伟重庆分公司将其承接的建设工程转包给无劳务承包资质的原告进行施工,其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被告中伟重庆分公司应当将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从收取保证金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资金占用损失应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李**承建的康乐花园别墅区工程部分分包给上诉人林**施工,双方由此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李**是否应当向上诉人林**支付工程价款利息的问题。具体评述如下: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上诉与答辩,本案当事人上诉争议的焦点,一是原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是涉案工程是否合格和许**与陈**之间是否已经结算;三是高**向陈**借款36万元应否在总工程款中扣减,落款日期为2011年4月4日有高**签名收取的30万元工程进度款的收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以及从李**账户转账30万元给许**应否认定为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一)关于程序问题,陈**主张原审没有将高**“追加为原告”属于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许**则主张原审遗漏了其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本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有四:一、千**司和黄**是否应支付增加工程款35125.14元;二、拖欠的工程款该如何计算利息;三、千**司和黄**应否返还代垫费用;四、黄**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野力型材公司是否应支付赵**兴汝金城2012年6月份工程项目款36035.3829元、曼城项目损耗差价款11275.4元及其他增项栏杆、玻璃工程款4400元。
原告金*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施工承包建房合同》一份,据以证明原、被告签订建房合同的事实。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郭**拖欠刘**欠款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判决郭**偿还欠款并无不当。郭**拖欠刘**欠款时间,系郭**与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承担清偿责任后,可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郭**主张权利。新县鼎兴房
本院认为:郭**拖欠熊*欠款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判决郭**偿还欠款并无不当。郭**拖欠熊*欠款时间,系郭**与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承担清偿责任后,可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郭**主张权利。新**地产开
本院认为:郭**拖欠彭致成欠款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判决郭**偿还欠款并无不当。郭**拖欠彭致成欠款时间,系郭**与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承担清偿责任后,可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郭**主张权利。新县鼎兴房